在對于旅客攜帶狗狗貓咪進境我國也是(shì)有明确規定的,您知(zhī)道嗎(ma)?

  第一條 爲了防止狂犬病或惡性傳染病傳人我國,爲保障農牧業生産和人體的健康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,制定本有相(xiàng)關規定。

  第二條 當旅客攜帶伴侶犬、貓進境,必須持有輸出國(或地區)官方獸醫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(shū)和狂犬病免疫證書(shū)向海關的申報,并由海關通知(zhī)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旅客所攜帶的動物實施隔離(lí)檢疫。沒有上述證書(shū)的旅客,一律不準許攜帶伴侶犬和貓咪入境。

  第三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有關伴侶犬、貓在指定場所進行爲期30天的隔離(lí)檢疫。經檢疫合格的犬、貓,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證書(shū)準予進境;檢疫不合格的由檢疫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。

  第四條 隔離(lí)檢疫期内有關伴侶犬、貓的飼養管理由物主負責,或由物主委托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代理。檢疫、飼養、管理等所涉費(fèi)用,由物主向動植物檢疫機關繳納。

  第五條 旅客攜帶伴侶犬、貓進境違反本規定者,動植物檢疫機關和海關将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及其他有關法規予以處理。

  第六條 本規定于1994年1月1日起實施。

  以上都是(shì)我國對狗狗和貓咪的進境要求,讓我們來一起遵守規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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